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新礦法”),已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新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七十條等條款,直接規定了與地質調查相關的內容,明確國家建立健全地質調查制度,加強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等,充分體現了新礦法對于地質調查工作的高度關注和重視,對制定地質調查配套法規、加強地質調查工作、更好支撐服務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提出了新要求。
明確地質調查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保護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據新礦法第七條規定,加強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為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保護等提供基礎地質資料。第九條規定,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地質調查成果等,編制全國礦產資源規劃。這是首次在國家法律層面關于基礎性地質調查的表述,是對于地質調查工作基礎性定位的法律認同。另外,新礦法關于國家鼓勵提供探礦權出讓區塊、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戰略性礦產資源監測預警研究、礦區生態修復、地質科技創新以及礦產資源領域國際合作等規定都與地質調查事業息息相關,地質調查工作始終貫穿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保護的全生命周期。上述相關規定充分體現了地質調查工作在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為國家加強、保障和支持地質調查工作提供法律依據。
提出國家建立健全地質調查制度
長期以來,地質調查支撐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在黨和國家事業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發重要,但在制度建設上還存在不足,相關規定散見于《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等文件和法律法規中。新礦法第七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地質調查制度”,為新礦法配套法規全面細化地質調查制度、開展地質調查立法提供法律接口,也為強化地質調查穩定投入和地質調查成果數據的定期更新提供法律保障。這就要求系統研究地質調查概念和內涵,通過制度設計重點解決地質調查機構職責、從業資格、工作區域準入、成果質量管理、獎懲機制、監督秩序、央地事權劃分等方面的突出問題,有利于對地質調查工作進行規范、約束和保障,提高成果質量,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其次,新礦法提出國家建立健全地質調查制度,要求國家應當常態化、制度化組織實施地質調查工作,長期、穩定地支持地質調查工作。
規定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內容和組織實施主體
新礦法第三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基礎性地質調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戰略性礦產資源、重點成礦區遠景調查和潛力評價”。與原礦產資源法相比,將區域地質調查擴展為基礎性地質調查,并且原則區分了組織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的不同主體。一直以來,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主要由國家財政特別是中央財政投資,由自然資源部中國地質調查局、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新礦法將組織實施主體明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主要考慮近年來部分資源富集地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在實踐中也組織開展了以找礦突破為目標的地質調查工作,同時也為將來有意愿組織開展地質調查工作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而非強制義務性規定。此外,新礦法規定了戰略性礦產資源、重點成礦區遠景調查和潛力評價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主要是出于對戰略性礦產的重要性以及其技術標準相對要求較高等方面的考慮。相關工作由省級以上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來統一組織和協調,有利于組織推動實施跨行政區域的重要成礦區帶調查,協調多方數據資源、先進技術和專業力量,保障調查質量,提供優質區塊。
強調地質資料匯交及監管新要求
地質資料是地質調查的成果載體,新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開展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匯交原始地質資料、實物地質資料和成果地質資料。匯交的地質資料應當依法保管、利用和保護”。一是將原礦產資源法中的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和各類礦產儲量的統計資料、實物標本資料等,統一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歸納為三大類地質資料,表述更加全面和準確;二是將《地質資料管理條例》中的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等核心管理要求上升為法律規定,提升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法律層級。另外,新礦法第七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匯交地質資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進行相應罰款”,將現行《地質資料管理條例》中規定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資料監督管理下沉至縣級。在工作實踐中,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分散在全國各地,僅靠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對礦業權人地質資料匯交情況進行管理,無法實現有效監管。新礦法將匯交地質資料的監管職責落實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極大地促進地質資料匯交、保護和利用。
新礦法對地質調查工作呈現高度關注,對地質調查強化制度建設、提升成果質量、加強隊伍建設,支撐服務礦業高質量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地質調查工作可著重從以下方面著力:一是做好制度設計,系統構建地質調查核心制度。新礦法受限于篇幅和立法層級,關于地質調查的規定內容有限,擬通過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地質調查制度,為系統研究和制定相關制度留有空間。自然資源部2025年立法工作計劃提出“組織推進地質調查法立法研究論證”,中國地質調查局組織起草地質調查法(草案試擬稿),對于加強基礎性地質調查和成果更新、明確地質調查的職責分工、強化地質調查工作保障等方面進行制度細化。各級地質調查機構應當抓緊地質調查立法機遇期,系統研究地質調查核心制度,推動將實踐中比較成熟的經驗納入國家法律法規,解決地質調查工作“無制度”“缺制度”的燃眉之急。二是支撐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全流程,推動地質調查“提質增效”。加強地質調查規劃研究,扎實開展全國“十五五”地質調查規劃研究,科學設定規劃目標和重要任務,為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編制提供基礎。圍繞地質調查基礎性公益性工作定位,加快推動新一輪國家地質填圖計劃,加大海域和陸域地質調查工作力度,研究建立國家基礎比例尺的地質調查成果更新機制。落實新礦法關于礦產資源應急和儲備有關規定,加強戰略性礦產供需形勢和保障程度動態評價,提高戰略性礦產資源預測預警能力和水平,支撐國家建立和完善礦產資源供應安全預測預警體系。三是明確央地職責分工,加強地質調查隊伍建設。深化地質調查央地關系研究,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地質調查事權,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全國統一的地質調查工作平臺,按照統一思路、統籌部署全國和地方地質調查工作,避免“單打獨斗”或者“重復投入”。中國地質調查局作為地質調查“國家隊”需要提前謀劃,建立標桿,作好技術引領和試點示范。全國地質資料館和省級地質資料管理部門應當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匯交不符合要求,館藏機構管理不當、相關管理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規執行不嚴格等問題,結合以往監督管理經驗,面向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有關培訓,提升監管質效。(中國自然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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